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群組信息服務已成為人們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為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環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對違法和不良信息及時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邁向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為構建清朗網絡空間提供了制度保障。